科尔沁[ 切换地区 ]

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提供住房保障吗?

文章分类:婚姻法规  发布时间:2021-05-06  阅读: 52822

当今社会,随着婚恋自由观的普及和追求自我意识的增强,再婚重组家庭明显增多,且家庭关系较之普通家庭更加复杂。继子女在其生父母死亡后,因与继父母无血亲关系,来往减少后家庭矛盾易因财产利益分配激化。在双方关系闹僵后,继子女不愿意赡养继父母,甚至要求其搬离老人赠与子女的房屋,使老人陷入“无屋可居”的困局。

那么,继父母在有亲子女的前提下,有权要求继子女提供住房、履行其赡养义务吗?


带着这个问题,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吧



【案情简介】


原告张某与案外人李某某系再婚,两人婚前均育有一个子女,被告李某系案外人李某某再婚前生育的子女,案外人赵某系原告张某再婚前生育的子女,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。


2001年,李某某在婚内与房地产经营公司签订了《重庆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》,约定由李某某承租位于原重庆市江北区某房屋。


2007年9月,李某某提交一份申请至重庆某房地产经营公司,该《申请》载明:兹有某公房承租人李某某,因身体原因自愿不再承租该套公房,由女儿李某继续承租该套公房。同日,李某与重庆市某拆迁公司就该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,李某获得一套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地的拆迁安置房屋(系涉讼房屋),该房屋的产权于2017年4月24日登记在李某名下。


另查明,原告张某系退休职工,每月领取退休金额近3000元。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李某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,遂起诉至重庆江北法院,要求登记在李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某房屋继续由张某居住。




【裁判结果】


重庆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。


由于涉案房屋系李某父亲李某某在婚后承租的公房,随后该房屋拆迁并将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,且房屋装修后由李某某与张某共同居住,且张某无其他房产登记在其名下,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房。李某辩称,张某的儿子可以为其提供住房保障,但法院综合考虑该房历史由来、李某居住状态以及其儿子赵某的居住状况,判决支持张某的这一诉请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。





典型意义

孝文化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基础。正所谓家是最小国,国是最大家,爱家才会爱国,社会文明的提升凝聚在司法个案中。


在本案中,涉讼房屋属于继父母自住房屋安置拆迁还房,后赠与继子女,对于继父母赠与的房屋,在其不选择解除或者撤销赠与合同的前提下,判决继续让老年人居住在该房内不但是对老年人住房需求的保障,更系法院通过裁判驳斥以德报怨、背信弃义的行为,引发当事人的自省从而对其今后的生活方式有所指引,进而起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平、和谐、文明、友善理念之功用。


当前,我国正处于人口加速老龄化、人均财富水平逐步提高的时代背景中,通过司法手段树立和强化尊老、爱老、敬老意识,不仅仅是社会价值观指引,也是向社会传递一份正能量,引导社会公众重温道德、回归理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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